平江区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1-17 15:23:43    

【文号】平府〔2007〕89号
【发文机关】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7年11月1日
【正文】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发〔2007〕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苏发〔2005〕1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以及苏州市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区《服务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政府设立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使我区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形成经济发展良性互动新格局。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区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资金规模每年由区财政根据我区《服务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向区政府提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区人大审议通过后实施。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规模不足时,由区政府(委托财政局)向区人大提出追加申请。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区发改局负责确定引导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接受项目申报,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以项目管理为主。区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以资金管理为主。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跟踪问效、评审工作。区招商局、平江新城招商局协助做好企业、项目的衔接及配套服务工作,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第四条  引导资金遵循统一管理、规范操作、公开申请、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对项目实行严格程序、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

二、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1.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符合我区《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导向的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
2.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部分;
3.专家论证、评审(评议)、监督检查等工作费用;
4.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等的专项经费;
5.经区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我区服务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重点扶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1.填补我区服务业产业空白,有助于优化我区服务业产业结构的;
2.对提升我区服务业品位、档次作用明显的;
3.能够提升服务业整体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4.有助于完善服务业集聚区功能,提高集聚区整体服务能力的;
5.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服务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
6.在扩大就业、节能降耗、提高辖区财力贡献等方面能够取得显著成效的服务业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用补贴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性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我区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区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已经完成或已经立项正在实施中、综合效果明显的。
第九条  引导资金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在平江区辖区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国地税注册申报均在平江区的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4.依法经营、纳税,及时交纳各种国家规费,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全区在实施招商引资、产业调整等经济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企业需要申请引导资金的,由区招商局、平江新城招商局与之签订《协助申请平江区服务业引导资金意向书》(或备忘录),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区发改局、财政局待审。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日期定为每年的第二季度(4—6月)。申报材料以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或以整个项目完成情况为依据,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引导资金原则上每年8月份前完成兑现,引导资金也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跨年度分期兑现。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5.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财政局受理申请后,牵头组织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骨干成员或聘请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对初选合格的项目,进行现场评估,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市场前景、投资概算、综合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及实际项目实施状况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具体的引导项目及资金额度安排,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在“苏州平江”公众网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后实施。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两部门将进行联合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下达的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发现将采取警告、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区财政监督大队)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下达的引导资金: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2.转移、截留或者挪用引导资金的;
3.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竣工、完成或撤离本区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