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关于实施加快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1-17 15:19:27    

【文号】昆委〔2008〕58号
【发文机关】中共昆山市委委员会、昆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8年12月2日
【正文】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继续推进“三自”创新和人才国际化,造就一支昆山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城市需要的领军人才队伍,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目标任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分国籍、不分地域,在3年内引进20名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努力使昆山成为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首选之地。
第二条 适用对象
1、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的高层次人才;
2、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前沿的高层次人才;
3、在国内外相关领域中居领先地位,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资助标准
1、项目启动资金:一次性资助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2、研发用房: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项目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3、购房租房:符合购置自住房条件的,提供100万元购房津贴。符合租房条件的,提供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4、风险创业投资: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根据其投资需求,协调市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提供资金帮助。
5、项目贷款担保: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市创业担保公司可给予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
6、其他: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在项目设立、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全力帮助解决困难。
第四条 申报评审
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创业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市人事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后实施。 
第五条 其他
1、本政策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