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1-17 16:57:04    

1.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造的华侨私房有哪些?
答:1)产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2)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屋;3)不属镇建制集镇的出租房屋;4)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5)原房主自主,后经党政局机关、人民团体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以及1958以来街道地区兴办工厂、文教卫生等集体福利事业,经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6)解放后用侨汇构建的房屋。

2.本市华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是多少?
答:苏州市区为150㎡建筑面积。

3.本市港澳同胞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是多少?
答:苏州市区为100㎡建筑面积。

4.确定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的依据是什么?
答:土地改革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的私房。
5.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时,如何确定华侨私房房主身份?
答:有私改遗留问题私房的产权人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时,须具备以下四种身份之一:1)华侨,2)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3)归侨,4)归国华侨学生身份。

6.证明产权人是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答:1)华侨在侨居地就业、谋生、定居年月的各种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留证、就业和经商的证件,使领馆、侨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等;2)公安派出所户口记载的出国年月;3)土改、对私改造和代管时档案、资料记载的房主身份;4)国内亲属在1966年前干部自传、职工登记表中填写的海外亲人情况和组织上提供的有关材料;5)各级侨务部门了解、掌握的能证实当时身份的材料;6)能反映年月日期的海外汇款记载或汇款凭证;7)当时的海外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