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华侨等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1-01-17 16:54:05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华侨等在国内拥有的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有关身份证明、住址有哪些规定?
答:2009年12月7日,公安部第111号令公布了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华侨、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外国人有关身份证明、住址的条款为: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二)住址是指: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