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11-01-17 16:08:40    

【文号】苏府规字〔2010〕4号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9月10日
【正文】

为积极响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努力实现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和《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苏府〔2005〕1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一) 提高新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标准。将原来对每张介助(半护理)床位一次性资助3000元的标准提高到4000元;介护(全护理)床位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资助金拨付仍分三年,调整年度拨付比例,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第一次拨付期在养老机构开办运营当年。
(二) 鼓励农村敬老院收住社会老人。在保障“三无”、“五保”老人入住的前提下,对农村敬老院收住寄养本市户藉的社会老人,参照民办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二、 增加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贴
(一) 鼓励和支持街道(镇)、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社会力量利用各类资源,在辖区开办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助餐点等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保健、心理慰藉、文化娱乐、助餐等内容的服务项目,经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考核达标的,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经费补贴。
(二) 凡在本辖区内开办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将根据其规模大小、服务质量、服务人数,经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后,每年给予2~10万元不等的经费补贴;对主要服务老年人的助餐点,根据规模大小、服务质量、服务人数,经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后,每年给予1~5万元不等的经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 扩大政府养老援助服务对象
        在原来对苏州市户藉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的特殊困难老人实施养老援助的基础上,扩大政府养老援助对象。增加后的援助对象如下:
(一) 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三无”、“五保”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的孤寡老人;
(二) 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三) 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重点优抚对象(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四) 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归国华侨;
(五) 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困难老人;
(六) 年满7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困难老人;
(七) 年满70周岁,苏州市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困难老人。

四、 调整养老服务援助标准和项目
(一) 对纳入政府养老援助服务的对象,由原来按月发放每天1小时服务券调整为每月发放450元养老护理服务券,其中介护对象每月发放600元养老护理服务券。
(二) 服务券可抵用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和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费用,原对入住养老机构给予20%减免的政策停止执行。入住养老机构的援助对象,服务券在市区(七区)范围内通用。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后凭收取的服务券向发放单位(民政部门)结算。
(三) 资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居家养老护理责任险,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四) 本条具体操作方法另行制定。

五、 提高老年敬老金标准
(一) 本市户藉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的长寿补贴;在每年老年节期间再发给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敬老金。
(二) 本市户藉90~99周岁的老年人,在每年老年节期间发给每人不低于1200元的敬老金。
(三) 本市户藉80~89周岁老年人的敬老金,各地根据财力自行决定发放标准。
        本条各项补贴均由老年人居住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其中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按市、区财政比例共同承担,在养老服务事业费中列支。

六、 强化养老服务事业投入机制
        继续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各级财政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机制。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助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及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七、 完善养老服务各项管理制度
(一) 健全管理制度。按照“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把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养老服务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 加强服务指导。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服务指导,对符合开办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和审批。对新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城区养老政策扶持三个操作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规划许可、可行性、建办质量等把关工作。
(三) 完善考核评估。实行绩效考核,促进政策公平。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按绩兑现有关扶持政策。强化政务公开、社会公示,提高警惕政策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
(四) 增强行业自律。建立市、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培训,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自律,强化行业监管,协调解决养老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不断提高社会地位经养老服务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