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内发〔200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务办公室,各副省级城市侨务办公室:
经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答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2005〕]126号)转发你办。此件对保护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合法权益,适应新形势适时修订相关政策,十分重要。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内司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5〕126号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现函复如下:
一次性离职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对归侨、侨眷职工因出境定居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享受退休待遇而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应根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情况区别对待。
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前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