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国满三十年老归侨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17 15:33:19    

江苏省侨办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回国满三十年老归侨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省侨政字(2001)24号

各市、县(区)侨办: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回国满三十年老归侨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回国三十年老归侨回原侨居地探亲、自理国外段路费确有困难的,可按此《通知》规定予以办理。
二〇〇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回国满三十年老归侨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

苏财行[2001]48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归国华侨的关心,切实帮助归国华侨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现对回国满三十年的归侨回原侨居地探亲路费报销问题规定如下:
一、回国满30年的老归侨符合探亲规定、回原侨居地探亲的,国内段路费仍按原有关出境探亲的规定办理,国外段路费原则上自理。对国外段路费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侨务部门批准,可由其原所在单位予以报销。原无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无法解决的,由同级侨务部门予以报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二、对回国满30年的老归侨中不符合探亲规定的,经本人申请,同级财政、侨务部门批准,可按上述探亲标准给予报销一次回原侨居地的路费。
三、上述报销的国外段路费是指从出境口岸到入境口岸之间的国际旅费,不包括在境外期间的城际间交通费用。
四、本规定从2001年6月1日开始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