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11-01-17 15:27:49    

(2006年11月21日苏州工业园区工委、管委会苏园工〔2006〕136号文件发布,2008年11月20日根据工委、管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的决定》苏园工〔2008〕141号修订)

为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积极推进园区科技跨越、服务业倍增、制造业升级战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对苏州工业园区近期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提出如下意见:
一、购房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给予150万元左右的购房补贴。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第二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可给予70万元左右的购房补贴。
3、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引进后承担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园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可给予30万元左右的购房补贴。
4、博士后分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园区工作的,可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购房补贴。
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引进后担任园区关键行业关键岗位的紧缺专业高层次技术人才,可给予10-2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研发机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生物科技、风险投资等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可就高补贴。
二、优惠租房
初进园区工作的本科以上紧缺专业人才,经批准,一般在三年内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金住房。
三、薪酬补贴
1、经管委会有关部门认定的区内研发机构、软件企业、生物科技企业、动漫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等需扶持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外地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中,从区外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紧缺专业人才,经批准在三年内可给予每月1000—3000元的薪酬补贴。
2、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其薪资水平可不受现有政策限制,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3、园区高科技成长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中,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合同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紧缺专业人才,自本意见实施后在园区首次购房的,经批准可按本人实际工资额缴交园区公积金。
4、对本区特殊紧缺人才可不受学历、职称限制。
四、培训补贴
1、对批准立项的政府补贴紧缺专业人才培训项目,经公开招标后,由人才领导小组认定,按培训总额的20%-50%补贴用人企业,每人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经批准立项的重点发展领域企业培训项目,为其搭建紧缺专业人才培训区外(含境外)合作交流平台,并提供相应经费资助。
2、对注册在园区,并享受到上级部门人才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培训的学员与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园区给予培训机构上级培训资助的50%配套。
3、根据区域产业规划,鼓励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叠加,对经人才领导小组立项、审批通过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基地承办方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设备购置资助。基地必须面向区内社会培训机构及企业免费开放、无偿使用,政府每年根据基地免费开放使用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五、博士后补贴
1、对经全国博管办批准获得博士后编号的在站博士后给予每年每人6万元的博士后生活补贴(含税),每位博士后的补贴期限为2年,补贴按月平均发放,每月5000元。园区博管办按照有关博士后管理办法对在站博士后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发放补贴。
2、对经园区博管办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项目(包含苏州工业园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域站下设项目和已经获得全国博管办批准的企业分站项目),给予设立项目企业每年5万元的博士后科研项目补贴。
3、为进一步激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科技载体加快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经园区博管办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站孵化项目,给予设立项目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启动经费;对经全国博管办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域站、区域站分站、企业独立站),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启动经费。启动经费用于博士后工作站科研环境建设。
六、专项补助
1、享受苏州市生活医疗补助的专家(苏人才〔2005〕4号),可等额享受园区发放的生活医疗补助。
2、对引进的优秀教师予以奖励,具体按苏园管〔2003〕54号文件执行。
3、对独墅湖高教区入驻院校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予以奖励,具体按独墅湖高教区办公室制订的实施办法执行。
4、对引进的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紧缺高层次人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一事一议。
七、落户、入学
1、园区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
2、港澳台人员担任园区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的子女,可参照园区居民,就近入学。
3、园区就业或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子女,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子女,不限户口,经人事部门认定,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
八、出入境便利
已取得外国国籍的海外留学和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办理1年内入境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的访问签证。
九、人民币汇兑
留学回国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换外汇汇出。
十、后勤服务
人事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人才引进一条龙服务,具体代理人才引进后的落户、租房、子女入学等后勤保障工作。
十一、资金管理
本意见所需经费由园区人才开发资金列支,列入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按《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