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区域科技进步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11-01-17 15:24:58    

【文号】金府〔2004〕38号
【发文机关】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4年4月14日
【正文】

为加快发展区域经济,有效推进区域科技进步,按照金委15号文《关于促进我区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和4月5日区委常委会的原则意见,现拟定推进我区区域科技进步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
一、关于建立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我区推进科技创新的专项投入,是建设国际新兴科技城市的物质保证。
1、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以每年预算中列支的科技三项经费为基础,将蔬菜研究所(园艺场)的科技专项经费、区科普经费纳入其中,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递增,建立专户,实行集中管理。
2、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用途:
(1)市级科技项目的区级配套资金;
(2)蔬菜研究所(园艺场)育种工程中心的科技专项经费;
(3)对科技产业园的税收奖励;
(4)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攻关项目的参股、贴息;
(5)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经费;
(6)区科普宣传设施的硬件投入;
(7)对科技创造发明的专项奖励;
(8)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投入。
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除市级项目配套、园艺场专项经费、科普经费等以外,主要为有偿投入、保本使用,从而使这一块资金逐年增加,集中投向,专款专用,赵做越大。
3、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1)建立由分管区长为组长,区科技局、财政局、经贸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
(2)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是:设立审批报表,申请部门提出,科技部门初审,管理小组会商,分管区长审定,区长最终审批,财政部门拨款,实行专款专用。对入园科技企业的奖励须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3)对投入科技项目的科技发展基金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切实加强财政监督,注重资金使用效果,实行专项审计验收。
二、关于对科技产业园入园企业的扶持奖励
金阊区科技产业园是我区推进区域科技进步,引进各类科技人才,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和培养基地;是政府主导、多元投入、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创业平台;是科技招商、扩大税源、增加税收的区域经济发展载体。总的奖励原则:
(1)入园企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第一年可享受区财政所得部份的100%的资助,第二年可享受80%的资助,第三年可享受60%的资助。
(2)入园企业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第一年可享受区财政所得部份70%的资助,第二年可享受60%的资助,第三年可享受50%的资助。
(3)入园企业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可享受区财政所得部份50%的资助,第二年可享受40%的资助,第三年可享受30%的资助。
(4)对于一些贡献突出,业绩显著的入园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区政府同意,享受政府资助。
(5)奖励经费来源:二OO四年区财政和经贸局在核实的基础上按产业园已入园企业和当年从区外引进企业年度上交税收区本级地方留成的12.5%奖励,经费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二OO四年以后这一奖励比例视产业园的发展情况再行调整。
三、关于鼓励发明创造
按国家省市有关鼓励发明创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确定:
1、凡申报成功国家创新基金的科技企业,经区政府审定,将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凡申报成功发明专利或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区政府审定,将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凡申报成功省火炬计划,省科技攻关项目的,区政府将视情提供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4、凡被评为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的,区政府将给予表彰。
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