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沧浪区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1-17 15:24:22    

【文号】沧府〔2010〕51号
【发文机关】沧浪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0年6月4日
【正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吸引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区设立企业总部,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沧浪区总部经济及相关行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意义和目标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意义。总部经济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发展总部经济,既是中心城区实现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的战略选择,也是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区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优势,实现发展方式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已成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相结合,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升中心城区的服务功能。
(二)总体目标。不断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每年新引进总部企业1-2家;区域性总部及连锁总部2-3家;创投企业1-2家。到2012年,各类总部企业达到25家以上;到2015年,力争实现各类总部企业达到40家以上,且每个街道总部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并初步形成1到2个总部经济集聚区,总部企业对我区税收贡献率达到8%。实现企业总部数量明显增加、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明显提高、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明显加强。
二、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的措施
(一)加强对总部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沧浪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领导挂帅,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办公室)、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负责人及相关街道经管副主任组成总部经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总部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总部企业的认定。
(二)努力营造发展总部经济的环境。各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思想,创新发展思路,把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作为新时期经济工作的主要内容,要积极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千方百计为总部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发展环境。区委、区政府建立对各街道、各部门发展总部经济工作的考核机制,并将总部经济的考核纳入“三个文明”考核指标中。
(三)加强与总部企业沟通机制。建立区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四)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建设一批总部经济示范基地,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星级楼宇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引导总部企业按区域功能规划集聚发展。
(五)加强总部经济研究和宣传。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要加强总部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提高把握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及引进
(一)本意见扶持发展的总部企业分为三类:
1.第一类  根据苏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认定的,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运营的企业:
(1)在苏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3)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4)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第二类  区域性总部及连锁总部,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辖区,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运营的企业:
(1)在苏州市沧浪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及沧浪区产业发展导向;
(3)区域性总部及连锁总部设在沧浪区,在全市范围内或市外拥有全资、控股或连锁直营门店不低于10家,且所有全资、控股或连锁直营门店汇缴纳税即在沧浪区内纳税;
(4)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金不低于300万元。
3.第三类  创投、风投等投资总部,着重引进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从事金融衍生服务、其核心机构设置在沧浪区、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运营的企业:
(1)在苏州市沧浪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经认定企业属沧浪区金融衍生产业范畴之内;
(3)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并按规定申请备案,实际投资不少于2个以上项目的企业。
(二) 在大力引进新的总部企业的同时,鼓励本区现有企业申报总部认定并在我区做强做大,鼓励在其他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或连锁店的企业到我区实行本地结算、汇缴纳税以及申报总部企业的认定。
(三)申报认定总部企业的,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我区,不改变其在沧浪区的纳税义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鼓励政策
(一)设立发展总部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经区政府批准,在区发展和改革局设立发展总部经济专项引导资金。
(二)政策扶持
1.新引进的第一类总部企业政策扶持措施。按照苏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执行。
2.新引进的第二类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政策扶持措施。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区注册设立,经认定为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分四个档次,按注册资金给予开办补助。
(1)符合我区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
(2)符合我区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
(3)符合我区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4)符合我区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给予80万元资金扶持。
新引进连锁总部的资金扶持分3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30%,经认定的本区现有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企业,增资超过500万元的,其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3.新引进的第三类投资总部企业政策扶持措施。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区注册设立,经认定为创投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
4.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三)办公用房补助
1.新引进的第一类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按照苏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执行。
2.新引进的第二类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区注册设立,经认定的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
(1)租用沧浪区自有房产的,按每平方米产生的税收实行先租后返。税收超过2000元/m2、3000元/m2、5000元/m2的,分别按同类租金的50%、75%、100%返还。
(2)在沧浪区辖区范围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内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补贴,购买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进行补贴;对自建办公用房的给予适当扶持。
3.新引进的投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区注册设立,经认定为相关金融衍生企业,享受与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同等政策的办公用房补助。
总部企业在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四)经营贡献奖
1.新引进的第一类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按照苏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执行。
2.新引进的第二类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经营贡献奖。经认定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连续三年按以下比例奖励,期间如遇中央或省、市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下同):
(1)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税收在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测算后以区级财政按税种留成部分20%给予奖励;
(2)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税收在50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以下的,测算后以区级财政按税种留成部分30%给予奖励;
(3)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税收在8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测算后以区级财政按税种留成部分40%给予奖励;
(4)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税收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测算后以区级财政按税种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经认定的本区现有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企业,当年新增税收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3.新引进的第三类投资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创投企业因创投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含退出收益),对其缴纳在沧浪区税收部分的奖励,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明确。
4.企业不重复享受 “经营贡献奖奖励”与区政府“百强企业奖励”。
(五)突出人才补助及奖励
1.新引进的第一类总部企业的突出人才补助及奖励。按照苏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执行。
2.新引进的第二类区域性总部或连锁总部支撑人才补助及奖励。按区委、区政府制定的我区人才补助及奖励办法执行。
3.新引进的第三类投资总部企业专业人才补助及奖励。按区委、区政府制定的我区人才补助及奖励办法执行。
(六)其他政策扶持
每年将入驻的总部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工作纳入全区计划管理,由区有关部门优先向市、省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推荐,享受相应政策扶持,同时入驻总部企业优先申报服务业引导资金、科技三项经费、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对于申报成功的总部企业,区政府还将给予一定的匹配资金。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沧浪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