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0-12-28 16:10:42    

【文号】太人才〔2007〕11号
【发文机关】太仓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07年11月1日
【正文】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下列引进人才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
5、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太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6、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7、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才;
8、聘请参与太仓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的专家学者。
9、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紧缺专业人才;
第二条  引进的各类专家、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专业人才,分别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以获得项目资助经费和100万元的安家补贴,经费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列支;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可以获得50万元的安家补贴,经费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列支;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太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可以获得20万元的安家补贴,经费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列支;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可以获得10万元的安家补贴,经费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列支;
(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年龄35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可以获得5万元的安家补贴,经费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列支;
(六)聘请参与太仓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且在太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专家学者的资助标准,根据聘请社会同类人员平均薪资水平及聘用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经费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列支;
(七)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紧缺专业人才、副高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报市人事局(编委办)审核同意后,通过面试选拔进入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办理录用和优先进编手续,必要时可申请专项增编计划,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八)对第一条第一至第四类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本市对口安置;
(九)机关、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港口、物流、城市规划等急需专业人才,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批准备案后,可与其签定不低于15万元的年薪制聘用合同;
(十)对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太人才(2005)8号《太仓市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办法(试行)》规定给予一定的项目资助。
第三条  符合引进条件的各类人才,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市公安局优先办理本人及家属入户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  符合引进条件的各类人才,可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证件在六月底前,到市教育局办理其子女入学、入托的报名手续,市教育局给予市民待遇,并视具体情况尽可能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其子女入学、入托。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符合引进条件的各类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应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第六条  社会保险应足额缴纳,如需补缴的,自引进企事业单位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太仓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