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28 11:35:44    

【文号】张人才外〔2008〕3号
【发文机关】张家港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8年5月28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促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张委办〔2007〕4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引进计划”),围绕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若干人才团队,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打造一批快速发展、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和企业群。用五年时间组织实施“511人才引进工程”,即: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从海内外引进100名具备高级职称和1000名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我市支柱产业、优先发展产业和重大项目急需的,拥有较强研发和经营管理能力,敢于创业、勇于创新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引进计划按照突出重点、企业为主、项目带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构建创新创业平台,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引进计划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引才计划和引才指南;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协调解决引进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及相关部门负责引进计划实施的具体工作。市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细则;2.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资助对象及经费方案;3.建立资助人员档案,对其创新创业情况进行跟踪;4.负责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5.协调落实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工作。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市发改委、经贸委主要负责提供市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审查引进人才的投资方向。市科技局主要负责重点骨干企业或其他创新创业载体自主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工作。市人事局主要负责编制并发布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指南;组团赴国内外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受理其申报材料;对引进人才的学历、履历、工作能力与业绩等进行审查,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人事局按照分工受理申报材料。市人才办一般每年组织一次专家评审。

第三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面向国内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
1、我市冶金、纺织、化工、机电等支柱产业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所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人才;
2、落户或愿意到张家港保税区、省级开发区、张家港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且企业产品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第八条  引进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的业绩;
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年度驻我市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九条  征集引才需求。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由相关部门向我市重点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征求引才需求,编制需求目录。
第十条  发布与对接。向市外发布张家港市年度重点引才目录,符合引才目录的海内外人才与相关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对接。重点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应根据发展需要,多渠道与海内外人才开展引才对接,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一条  申报与推荐。经成功对接并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相关企业、创新创业载体负责向市科技局申报引进人才资助计划。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个人直接向市人事局申报资助计划。
申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见附件);
2、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引进人才的企业与引进人才的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5、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6、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提供以上1、3、5款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第十二条  评审与审定。市人才办组织由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引进的研究开发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研发水平、管理能力进行评价;对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所评定的引进人才资助名单,由市人才办审定,审定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引进人才资金资助计划。

第五章 资助及其待遇

第十三条  设立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给予引进人才个人50万元的资助,给予特别优秀的创业人才80万元资助,给予引进人才团队(三人以上)100万元的资助。人才引进资助资金计划一经下达,即向申报单位拨付相应经费,由单位直接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依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一定的匹配资金,以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引进人才依托单位已经为其项目实施提供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资金支持、风险投资等配套支持的,引进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引进计划所引进的人才除享受创新创业资助外,享受以下优先:
1、优先进入“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育计划”;
2、优先推荐申报“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3、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
4、优先享受其他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团队)可同时申报省、苏州市及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已获省、苏州市级资助的引进人才(团队),我市不再重复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