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12-28 11:14:24    

【文号】苏办发〔2005〕70号
【发文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5年9月28日
【正文】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36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紧缺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可申请政府资助: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
5、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苏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6、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
7、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年龄35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
8、聘请参与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且在苏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专家学者。
第二条 资助标准
1、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一类对象,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贴;
2、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二至第四类对象,政府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
3、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五类对象,政府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4、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六类对象,政府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
5、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七类对象,政府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贴;
6.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八类对象的资助标准,根据聘请社会同类人员平均薪资水平及聘用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 资助方式
1、对于第一条第一至七类资助对象,资助经费原则上用于补贴在苏购买自住房,分五年等额逐年发放;
2、对于第一条第八类对象的资助,主要用于生活补贴,拨付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资助申报范围
在本市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研发型企业,引进本办法第一条所列各类紧缺高层次人才均可按规定申请政府资助。
第五条 资助申报程序
1、计划预报: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编制下一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于本年度的十一月底前报单位所在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或市主管局,经初审、汇总后报苏州市紧缺人才开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紧缺办”),由市紧缺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计划进行论证,并结合年度专业人才需求分析研究,编制年度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报经市人才办审定同意后,发布年度《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目录》。
2、资助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经所在地人才办或市主管局审核后,报市紧缺办。
3、资助认定:市紧缺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条件及当年度发布的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目录,对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市人才办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资助申报时限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至第七类的对象须在办妥落户等相关调动手续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填报申请表,并于每年的四月份或十月份报所在地人才办或市主管局,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七条 资助申报要求
1、本办法第一条第六、七类对象,其所从事的专业须属调入当年《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目录》所列专业,且引进人才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2、引进人才的单位须按政府资助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匹配,原则上不低于1:1.5,用于改善人才的科研、工作和生活环境,扶持引进人才创业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等。
第八条 资助申报材料
1、《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引进人才的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引进人才身份证、户口迁入证明及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正式聘用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4、引进人才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单位资助资金匹配计划;
5、上述复印件均由所在地人才办或市主管局核对原件后加盖公章。
第九条 资助实施
1、资助申请认定工作每年两次,认定工作完成后由市紧缺办发放认定通知书及《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证书》,资助期从认定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计算;
2、经认定的资助人员,从认定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后的第一个三月份凭《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证书》办理资助经费申领手续,市紧缺办根据资助人员一年来的工作业绩及单位考核意见核拨资助经费,具体申报、申领等事宜由用人单位办理;
3、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受资助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调往外地的人员,经市人才办同意后取消其资助资格,不再给予相关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鼓励苏州市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廉租周转房、补充缴纳社会保障金等其它资助办法;
2、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人才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引进人才资助办法;
3、市级机关引进聘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资助资金从市人才开发资金列支,并按《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执行;年终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5、用人单位及受资助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今后引进人才享受政府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本办法由苏州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7、本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苏州市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资助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