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身份认定暂行意见

发布日期:2010-12-23 15:49:59    

 

【文号】苏省侨政字〔2009〕21号
【发文机关】江苏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9年6月29日
【正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越来越多的新一代华侨通过各种渠道回到国内发展。其中,有的想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申请办理回国定居和取得归侨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侨办有关华侨、归侨等身份解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归侨身份认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认定归侨身份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申请人系1978年12月31日后回国,其出国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出国定居时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国内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2、在国外定居的华侨身份界定,符合国务院侨办有关华侨身份解释文件规定。
3、申请人回国后自愿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并已取得本省户籍。

二、认定归侨身份的申请与办理:
申请人凭本人户口、身份证和省公安部门发放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有关证明,向其原户口所在行政区域的省辖市侨务办公室申请受理,具体操作办法及《归侨证》发放由省辖市侨务办公室制定。

三、1978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的归侨,需申请办理或补办归侨身份的,仍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