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

发布日期:2009-08-18 13:17:25    

        问:关于因私出境的归侨侨眷职工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购房的问题,国家出台过哪些政策?

        答: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建设部分别在1998年4月和2001年9月作出了《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归侨侨眷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补充规定》。

        问:出境定居前按房改政策买房的归侨侨眷职工,房屋产权如何界定?

        答: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房改政策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屋产权不变。

        问:如何理解“参加了房改买房”?

        答:归侨侨眷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时,凡签订购房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缴纳了购房款,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已参加了房改买房”。

        问:已经参加了房改买房,而原售房单位又提出中止购房协议或回购,这符合政策吗?

        答:归侨侨眷职工已经参加了房改买房,原售房单位不能单方面中止协议或者是自行决定回购。(其中,购房协议中有特殊条款对此作出规定的,不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