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的身份证件问题?

发布日期:2011-01-17 16:56:30    
在实际操作中,华侨经常反映由于没有居民身份证,无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华侨参加社会保险以护照进行登记。规定:“聘雇华侨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在国内灵活就业的华侨人员,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按照个体身份人员参保办法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办理程序与国内其他参保人员一致。
  《通知》规定:“首次参保或已办理终止国内的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后再次回国就业并参保的华侨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华侨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在信息系统中做专门的参保标识。”《参保华侨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规定:“华侨在国内参保社会保障号码由中国国家代码(CHN)、有效护照号码组成。数据库对华侨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华侨在国内连续参保期间,其社会保障号码不变。期间护照号码发生改变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华侨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标识,对参保人员的护照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通知》明确了华侨以护照作为身份证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规定:“按规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华侨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在境外居住的,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其社会保险待遇可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或应本人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领取的人民币兑换成本人选择的国内可兑换的外汇币种,汇至华侨实际居住国,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境外居住的华侨应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居住国主管部门、公证机关出具的健在证明的公证、认证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