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捐赠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1-01-17 16:51:03    

1.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捐赠人是哪些?
答:指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外投资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

2.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受赠单位是哪些?
答:指接受华侨、港澳同胞、华人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益性非营利的组织。
自然人接受海外亲友馈赠不属于华侨捐赠范围。

3.捐赠款物的用途有哪些?
答:捐赠款物应当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侨务、改善环境和其他公益事业,也可以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

4.华侨捐赠项目备案需哪些材料?
答:1)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或者捐赠协议书、表达捐赠意愿的书信和传真件等文书;2)受赠单位填写《华侨、港澳同胞、华人捐赠项目备案登记表》二份。

5.受赠单位如何申报华侨捐赠项目?
答:受赠单位在明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后,或者收到捐赠款物的一个月之内,向所在的区、市政府侨办申报。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政府侨办申报。

6.用于扶贫慈善公益事业的物资指什么?
答: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它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3)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