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探亲假期待遇

发布日期:2011-01-17 16:49:03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2.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两年一次,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给假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3.归侨职工第一次出境探亲,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

4.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假期如何计算?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探亲假包括了公休假和法定假,并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假期期满后一般不得续假,但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应在假期满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5.归侨、侨眷职工如不能出境探亲,对其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探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

6.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路费如何计算?
答: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可准予报销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其境内段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7.在国内会亲者的路费如何计算?
答:符合在国内会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

8.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在规定的假期内,其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等待遇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9.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