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江苏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对全省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行字〔2007〕4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侨办、侨联:
现将2007年6月29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江苏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对全省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苏财行〔2007〕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精神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侨办、侨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补助对象既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又要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归侨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怀,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审定当年补助对象名单,使补助款及时发放到位。
凡享受省财政补助的困难归侨,按苏财行〔2007〕26号通知的规定和程序,于当年度九月底前上报市侨办,由市侨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侨联共同审核后上报省侨办、侨联核发。
各市(县)、区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的实施工作可参照《苏州市市区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实施办法》(附件1),由同级财政部门、侨办、侨联共同商讨后自行制定。
附件:
1.苏州市市区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实施办法
2.苏州市区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申报表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苏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苏州市市区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苏财行〔2007〕26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江苏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对全省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精神,经市财政局、市侨办、市侨联三家单位研究,特制定我市市区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困难归侨补助对象、标准及补助发放办法
对我市困难归侨补助对象、标准、补助发放办法及经费渠道按苏财行〔2007〕26号文件执行,具体由各市(县)、区侨办汇总,填写《江苏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归侨生活补助申请表》、《江苏省农村低收入困难归侨生活补助申报表》,并于每年九月底前将所需材料上报市侨办,由市侨办会同市侨联、市财政局共同核准盖章后报请省侨办、省侨联共同审核,经费由省财政安排。
二、企业退休归侨补助
1.补助对象和标准
凡在1978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的归国华侨,在我市办理退休,并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归侨(不含离休归侨),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2.经费渠道
凡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养老金的归侨,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安排。本年度和今后的补助款,由市财政局追加和列入市侨办部门预算。
3.审批程序
(1)2007年底前退休的市区企业归侨,由市侨办、市侨联、市财政局共同核准;
(2)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市区企业归侨,领取生活补助,需向市侨办提出申请,提供本人《归侨证》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填写《苏州市市区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申报表》,并经市侨办、市侨联、市财政局共同核准。
4.补助发放
(1)凡经审核符合领取生活补助的市区企业退休归侨,由市侨办、市侨联、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发放;长期居住在外地的本市市区企业退休归侨,需提供本人有效银行帐号。
(2)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市区企业归侨,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助,并于当年的12月底前安排发放。
(3)凡归侨因故去世,自去世后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侨办负责解释。
附件2:
苏州市市区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申报表
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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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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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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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侨居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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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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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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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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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养老 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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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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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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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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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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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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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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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办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侨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苏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印制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