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职工因公出国(境)在外国(境)发生医疗费用结付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17 15:52:43    

【文号】苏劳社医〔2001〕6号
【发文机关】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01年4月29日
【正文】
   
随着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和从事商务人数逐年增加,对这部分人在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结付问题,经市医改办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参保职工因公出国(境)期间,因患急、危、重症在国(境)外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可凭出国审批手续、单位证明、职工社会保险卡和国(境)外住院就医有关票据,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按本市该病种平均住院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规定审核结付。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该病种平均住院费用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付。
  
二、在国(境)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结付。

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