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获准出境定居一次性离职费计发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17 15:43:35    

【文号】苏政省侨政字〔1997〕19号、苏劳薪〔1997〕63号、苏财行字〔1997〕175号
【发文机关】江苏人事厅、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1997年12月5日
【正文】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离职费以出境定居前本人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由于近年来工资构成发生变化,为便于操作,现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获准出境定居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基数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职费中有关“标准工资”的构成: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4事业单位的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之和;

   
二、企业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作为计发基数。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基数低于所在地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三、计发离职费的其他问题,仍按[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办理。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四、本通知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