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关于加快优秀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11-01-17 15:15:47    

【文号】昆委〔2008〕57号
【发文机关】中共昆山市委委员会、昆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8年12月2日
【正文】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昆山人才高地,推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
1、设立昆山市优秀人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不低于1亿元,用于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
2、鼓励企事业单位配套设立优秀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人才开发与管理。
二、人才适用对象
1、在本市工作,按规定办理人事关系、具有昆山户籍,且在昆山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2、特殊高层次紧缺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学历、职称等限制。
三、享受政府津贴
符合适用对象的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以下简称政府津贴)。政府津贴分为:
(一)生活津贴。分为三类标准:
1、每人每月3000元,每年资助100人;
2、每人每月2000元,每年资助200人;
3、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资助500人。
享受生活津贴期限为三年,名额向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并注意兼顾社会事业各领域的优秀人才。
(二)住房津贴
1、购房津贴。对符合条件、在本市购置自住房的优秀人才,全年评审100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发放津贴:
(1)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每年评审10名,给予每人100万元的购房津贴;
(2)紧缺高层次人才,每年评审30名,给予每人50万元的购房津贴;
(3)其他紧缺优秀人才,每年评审60名,给予每人10万元的购房津贴。
2、租房津贴。优先规划建设市和各相关园区人才公寓,全年评审800人,按以下标准提供租房津贴。
(1)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每年评审10名,提供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紧缺高层次人才,每年评审100名,提供7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3)其他紧缺优秀人才,每年评审700名,提供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三年内提供50%的租房津贴。
(三)继续教育津贴
1、培训或进修津贴。参加经市政府确认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或进修,按以下标准发放津贴:
(1)短期培训(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全年评审200名,可给予其最高2万元的津贴;
(2)中期培训(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全年评审50名,可给予其最高5万元的津贴;
(3)长期培训(培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全年评审10名,可给予其最高10万元的津贴。
2、举办学术交流等活动津贴。举办与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研发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项目研讨或技术攻关等活动,全年评审50项,可给予其最高5万元的津贴。
3、培训机构资助。经市政府确认的培训机构直接为我市产业人才举办培训班的,按每位参训人员1000~4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四、资助载体建设
1、积极鼓励我市重点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获准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分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助。
2、建立国际化人才引进平台。对设在美国、德国、日本的三个海外人才招聘站,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
五、提供公共服务
1、在昆山人力资源市场设立昆山市优秀人才服务中心,专门负责落实优秀人才各项优惠待遇,为优秀人才工作、生活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2、建立优秀人才职称评审、医疗服务、配偶安置和子女就学绿色通道。优秀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优异、贡献突出的,职称评审优先;为优秀人才建立医疗档案,开展跟踪医疗服务;优秀人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要求工作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未成年子女根据其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优先。
六、其他
1、本政策中的资助项目申报,原则上以在市人事局进行立户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为准。
2、优秀人才的各项津贴资助,由企事业单位申报,市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市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后实施。
3、本政策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制定,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实施。以前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4、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