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二)

发布日期:2010-01-11 16:25:10    
第四章 咨询专家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咨询专家(简称咨询专家)库,负责咨询专家的录用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要求;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三)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咨询专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并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遵守保密协议,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评价成果的任何材料,亦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委托者的科技成果;
(二)提供的评价咨询意见必须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不能使用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评价机构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四)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方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可提出质疑和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二)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三)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向评价机构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第五章 成果评价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程序:
(一)评价委托方(成果完成方、使用方或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成果的所属类别(应用技术成果或软科学研究成果)选择相应的专业评价机构,并提交评价所必需的资料;
(二)评价机构审查评价委托要求和资料。如接受评价委托,与评价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
(三)评价机构确定评价负责人,具体负责成果的评价;
(四)评价负责人审核提交的评价资料是否完整、真实,能否满足评价需要;
(五)评价负责人从咨询专家库中选聘5~9名相应专家担任咨询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 2 人,同行技术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其它可为经济、财务和管理专家。评价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和使用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咨询专家对成果评价;
(六)专家咨询可分会议咨询和通讯咨询。需要现场考察、测试或答辩、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咨询,不需要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既可做出评价的可采用通讯咨询(需要提供咨询专家签字的书面意见)。评价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咨询方式;
(七)咨询专家独立完成评价,提出评价意见。评价负责人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完成评价报告并提请咨询专家审核通过;
(八)评价机构按合同要求向评价委托方提交评价报告,并报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七条 应用技术类成果需提交的资料:
(一)研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经推广应用取得的效果,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二)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三)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知识产权证明、科技查新等说明材料;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六)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七)用户应用证明;
(八)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二十八条 软科学类研究成果需提交的资料:
(一)研究报告;
(二)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三)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四)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五)知识产权证明、科技查新等其它说明材料;
(六)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于检测或查新报告等需由第三方权专业权威机构提供的资料,评价委托方可以与评价机构协商,由评价机构作为检测、查新等委托人取得检测、查新等报告。
第三十条  评价委托方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
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评价委托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评价的完整资料(包括合同、评价报告等)
由评价机构和委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六章 评价指标

第三十二条 评价机构按应用技术成果(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的不同类型,采用分类加权量化评价方式、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评价。
(一)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评价指标见附件2)
(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指标见附件3)。
(三) 软科学研究成果。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程度,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评价指标见附件4)。

第七章 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
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评价报告的格式见附件5)
第三十四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三十五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评价委托方要求给出评价综合结论的,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评价结论中慎用“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首创”、“国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
(五)除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特别要求,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名称和评价咨询专家一般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评价机构的科技评价报告属于咨询性意见,可以作为奖励评审、项目验收、成果推广等重要参考依据,不具有行政效能。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各方应遵守本办法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